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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钱陈雨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坤诉被告钱陈雨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10月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2,5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2,500元及利息1485元。

被告辩称

被告钱陈雨露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借款是事实,但实际借款金额为3万元。当天被告确实转账给我两笔共计8万多元,但当天我从银行把钱取出,交给了原告现金5万多元。我借的是高利贷,我是通过中介认识原告的,之前不认识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2,500元,并写下借条言*:本人因资金周转于2015年10月8日向张*借款,并承诺于2015年11月7日前归还所有借款,若到期未归还,借款人自愿承担违约金,即每日百分之十。借款利率:月率1.8%25,即每月1485元,此费用作为借款人付给出借人报酬,利随本清。同时,被告又出具收条,言*收到借款82,500元。同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尾号为8036的银行卡转账给被告共计82,500元。嗣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故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收到了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的借款金额,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抗辩当日即取出现金5万多返还给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另外,被告提供案外人私底下表示4万元解决此事的录音,因原告现否认委托过案外人催某,故本院亦难以认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钱陈雨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借款人民币82,500元及利息人民币1,48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被告钱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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