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许**与被申请人薛**、陈**、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铜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该案所涉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薛**与申请人协商并在原借条右下角写“在续一年,担保人同意”的字样,申请人同意的前提是薛**保证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情况下再续一年。该承诺是被申请人薛**作出,申请人不存在任何过失。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薛**再续一年的约定并未生效,所以法院认定借款续期一年系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诉请系法律适用不当,故请求法院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薛**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陈**与韩**答辩称:(2013)铜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认定许**和薛**存在借贷关系,但是新的借款协议并没有取得担保人的同意。薛**在原借条下签再续一年,是许**和薛**二人之间的协议,被申请人陈**和韩**并没有在上面书写相关事项。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定期限。(2013)铜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申请再审的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许**与被申请人薛**、陈**、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铜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许**对被申请人薛**、陈**、韩**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向各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该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2015年11月13日许**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原审判决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许**送达,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至许**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再审期限。
综上,本院认为,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