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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分社与袁*、沙明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分社与袁*、沙明星、林茂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0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67597.91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

2、2015年7月9日,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银行存款执行。

3、2015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无房产、车辆信息。

4、2015年9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林茂省工资户,冻结期限为壹年。

5、2015年12月28日,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

6、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除查封房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08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申请人要求对已经保全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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