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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吴**与被告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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