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金龙兴、梁春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金**、梁**、无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梁**、裕**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唐**撤回对金**、梁**、无锡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0元,由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