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万先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正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刘**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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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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