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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万先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万先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正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刘**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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