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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均与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均与被告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均于2015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陆*均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陆*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元(已减半),由原告陆*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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