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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张*、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许**、原审被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盱**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盱民初字第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盱民监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盱民再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张*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983元,减半收取491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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