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市**理中心与单龙兵、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盐城市**理中心与被告单**、王**、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响商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市**理中心借款本金116584.84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罚息(从2014年2月2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双方约定计算),并承担诉讼费,131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王**、李*负被告单**归还原告盐城市**理中心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原告盐城市**理中心对被告单**、王**抵押的房屋具有抵押权,对抵押的房屋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款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逾期后,被执行人单**、王**、李*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盐城市**理中心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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