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东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江苏**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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