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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台**有限公司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东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江苏**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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