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百*、张某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四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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