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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薛银峰、百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百*、张某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四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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