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明理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明理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