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明理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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