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滨海县支行与窦传山、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滨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窦**、丁**、孟**、丁**、丁*由、钱钦银、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滨商初字第006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窦**、丁**、孟**、丁**、丁*由、钱钦银、丁*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2014)滨商初字第0062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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