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季**与杨**、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季**与被告杨**、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季*平诉称:原告与被告杨**朋友。两被告从事家宴服务生意。被告杨**因生意周转之需,于2013年12月18日、2014年8月20日、同年8月22日、10月31日、11月29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40000元、10000元、34000元、1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黄**作为担保人在2014年8月22日的借条上签名,原告均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款项。后原告向被告杨**催款,杨**仅支付3000元,余款一直未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所借款项均用于家庭经营,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负有共同还款之责。现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1000元。

被告辩称

两被告均未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18日、2014年8月20日、同年8月22日、10月31日、11月29日被告杨**分别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0000元、40000元、10000元、34000元、10000元的借条,黄**作为担保人在2014年8月22日的借条上签名。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杨**仅支付3000元,余款未还,致起讼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杨**出具的借条、两被告结婚申请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所举证据,可以确认被告杨**尚欠原告借款101000元的事实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与被告杨**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丁**负有共同还款之责。两被告经本院送达诉讼文书后,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季**借款本金10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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