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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波诉被告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胡**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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