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波诉被告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胡**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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