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叶**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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