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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诉被告余**、朱**、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以原告和被告余**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余**、朱**、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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