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冯**与冯烈火、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安银行**慈溪支行与慈溪**有限公司、宁波**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易**与赖松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励**与浙江**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汤**与张**、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钱英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