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丁**与被告周*、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家庭共同经营之需,陆续向原告借款共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5年8月25日归还,但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如期还款,嗣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沈**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两被告因需要资金自2015年陆续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8月2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分文未付,以致纠纷成讼。
另查明:被告周*、沈**于201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婚姻登记表等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与被告周*、沈**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返还借款,显属不当,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沈**应返还原告丁**借款1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周*、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