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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与钱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寿*为与被告钱晓*、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钱晓*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30000元,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钱晓*支付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2500元;三、被告黄*对被告钱晓*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寿*的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晓*、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担保借款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钱晓*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5年9月11日,借款逾期利率每月8%;如被告逾期不还,须支付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不足五千元按五千元计算;被告黄*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协议书下方,被告钱晓*写明收到现金30000元整。借款到期后,被告钱晓*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黄*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故原告向本院起诉,并已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钱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寿*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30000元,自2015年9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和实现债权律师费2500元;

二、被告黄*对被告钱晓*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钱晓*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被告钱晓*、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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