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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於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胡**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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