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宁波分行与被告绍兴**品有限公司、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宁波分行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品有限公司、谭**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信银**宁波分行撤回对被告绍兴上虞**有限公司、谭**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中信**宁波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