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小*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缪小*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缪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50元,合计1113元,由原告缪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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