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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姚**、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姚**、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院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张**送达法律文书,遂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由审判员朱*、代理审判员施**和人民陪审员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邱**、被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戴高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张**与姚**系合法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因周转资金紧张,于2015年3月10日向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加借款利息4000元,合计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定于2015年6月10日归还。而后原告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姚**在庭审中答辩称:被告姚**对借款不知情;原告是否向被告张**交付借款存疑。其未举证。

被告张**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0日,被告张**因需向原告借款16000元,由张**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现原告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

另查明:被告张**与姚**于2014年7月7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婚姻关系查档证明及原告与被告姚**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未按约向原告归还借款,显属不当,理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归还借款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姚**对张**的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姚**归还原告王**借款1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如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诉讼费750元,由被告张**、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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