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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陆**(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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