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陆**(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凌**与谈会良、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徐**、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徐**、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费**、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洪*与时**、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