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已到期的欠款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居民,原告认为被告偷取家中财物故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支付原告8000元并出具欠条1份,载明“本人借人民币柒仟元到14年底还清”,落款“吴**,13年12月23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虽据被告出具的欠条主张权利,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并无借款事实存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袁**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