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费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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