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俞**与俞**、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俞**、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俞**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俞**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俞**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人民币3220元,由原告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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