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朱**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俞**与俞**、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亚中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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