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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金旗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金旗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2月24日以双方纠纷经法院调解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1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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