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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原告黄**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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