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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雷诉被告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7日传票通知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16时00分到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05元(原告已预交,己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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