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光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范*光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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