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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伟诉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伟于2016年1月7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程**所有的浙G×××××号小型汽车。2016年1月15日原告金*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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