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钟晓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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