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诉被告张*、朱**、浙江**限公司、连云港中**有限公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12月2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邓**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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