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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