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蓝**、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蓝**、刘**归还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蓝**、刘**夫妻关系。

2013年1月31日,被告蓝**因经商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黄**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书面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蓝**按照口头约定,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30日止。剩余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蓝**、刘**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黄**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被告蓝**、刘**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