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和法与王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和法与被告王国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王国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被告李**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和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成、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8日,被告王*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借期至2014年12月30日止。被告李**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10月5日,被告李**归还了本金30000元。被告王*成已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年6月30日。还款逾期后,被告王*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保证人即被告李**亦未能履行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国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林和法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李**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林和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