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应*、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5年12月24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应*、程**、刘**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对被告应敏、程**、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