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为与被告戴**、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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