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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声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声与被告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钟声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钟声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钟声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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