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邢**为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于同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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