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五河**有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五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99元,减半收取11499.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