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陈*东诉被告范*、第三人王*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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