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09年7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2121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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