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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温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09年7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2121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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