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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有限公司与茹之炎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双*布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茹之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薛*、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双*布有限公司上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6月9日发出通知,同意其缓交十五天。上诉人双*布有限公司在收到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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