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高忆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李**、翁**与莆田市荔城区新翔龙鞋业配套加工厂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朱**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台州市**限公司与绍兴**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高**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黄**与黄**、黄**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双鸭山**有限公司与茹之炎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林*金诉被上诉人黄**、黄**、黄**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