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与被告王*、余**、王*、李**、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以与被告侯**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对被告侯**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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