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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张**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投递费64元,合计235元,由原告张**负担(原告已预交2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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